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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21 條

各機關關於兼職酬勞費用之執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准者,得兼任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官股董監事之代表人及政府出資全部或部分資金之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之代表人等之職務。兼職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領,但每月兼職酬勞不得超過貳萬元,其本於職責範圍兼任之職務,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二、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一律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 (構) 直接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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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21條,各機關在執行兼職酬勞費用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務人員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可以兼任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的官股董監事代表人,以及政府出資全部或部分資金的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代表人等職務。兼職人員的兼職酬勞不得超過兩個,每月總兼職酬勞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而且兼職人員在本於職責範圍兼任的職務上不得領取任何酬勞。 二、兼職人員的兼職酬勞應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直接由被兼任職務的機關或構直接支付。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21條,這項規定旨在限制公務人員兼職的酬勞和範圍。這保證了兼職人員在同時擔任其他職務時的薪資限制和支付管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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