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22 條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或附帶決議,應由各主管機關參照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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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 22 條,立法院通過的總預算案所訂的執行事項、注意事項或相關決議,應該由各主管機關依照辦理。同時,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和審計機關則各自負責監督其所負責的事項,並在下一次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執行情形的報告。 作為範例,立法院決議通過的總預算案中可能含有對各機關的財政要求和相關執行措施。舉例來說,立法院可能要求某主管機關在下一財政年度內增加特定項目的支出,如教育部增加教師薪資等。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項決議應該由教育部參照辦理並向相關監督部門報告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和審計機關則分別負責監督教育部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財務狀況、合規性等事項,以確保預算資源的有效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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