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或附帶決議,應由各主管機關參照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