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23 條
各機關執行預算如違反本條例者,該機關首長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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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23條,如果各機關執行預算違反該條例,該機關的首長應經過議處。這意味著對於違反該條例的行為,應進行相對應的處罰或制裁。 根據參考資料,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針對中央政府的各機關,在執行預算過程中出現違法或不合規定的情況時,該機關首長負有一定的責任,需要接受議處。例如,在苗栗縣政府的一起案件中,被付懲戒人編列了虛假的補助收入預算,而根據該條例,應對該機關首長進行相關的議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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