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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4 條

各單位預算機關列有歲入預算者,應依法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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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4條,各預算機關在歲入預算方面應按法律要求切實徵收,所得的預算外收入和預算內超收應當全部解庫,並列入決算。這些收入不得被用來抵銷或移動用於其他目的。 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預算機關根據預算執行計劃,有效地徵收歲入預算所需要的資金。同時,他們不能將預算外的收入或預算內的超收用於其他目的,以確保資金的合理分配和財政的透明度。 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一個特定的預算機關中,他們列有一個特定的歲入預算,這個預算來自於稅收、罰款或其他收入來源。根據法律規定,這個預算機關應該切實徵收這個預算所需要的資金。如果有其他預算外的收入或預算內的超收,這筆錢應該被解庫,並列入決算,不能被用來其他目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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