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5 條
附屬單位預算應行編入總預算之歲入、歲出數額,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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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附屬單位的預算應該被編入總預算的歲入和歲出數額中。如果在立法程序審定後發生差異,行政院應根據立法院最後審定的數額進行調整並執行。 依據最新的《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附屬單位的預算能夠實際被執行,並且符合總預算的數額。如果在立法程序中出現數額差異,行政院需要根據立法院的最終審定數額進行必要的調整,以確保預算的執行。這樣可以保證財政收支的平衡,並使預算更具可執行性。 舉例來說,如果附屬單位在編列預算時提出的數字被立法院修正,行政院就必須根據立法院最後的審定數字進行調整,以確保預算的執行與立法機關的意圖一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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