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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6 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 (賸餘) ,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盈餘 (賸餘) 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之盈餘 (賸餘) 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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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6條,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將盈餘(賸餘)繳庫,繳庫金額應根據預算所列數額,並按時報解。在年度決算時,應根據決算盈餘(賸餘)及法定程序的分配結果進行調整。如果分配結果中繳庫金額超過預算數額,則應全部解庫。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預算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預算編列的程序,包括歸屬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將預算提報行政院主計處審議等。此外,根據「中央政府收支票據應收應付管理作業辦法」,中央政府的收入應該根據國庫法的規定,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在收入機關收取。 舉例來說,在年度決算時,某附屬單位的盈餘(賸餘)為100萬元,而預算列出的繳庫金額為80萬元。根據決算分配結果,發現80萬元已超過預算數額,因此應全部解庫,將全部盈餘(賸餘)繳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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