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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8 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預算法第三十八條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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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 8 條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公積轉帳增資時,應依當年度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數額進行,不受預算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必須編入總預算的限制。 根據立法院的通過,這項條例允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在辦理公積轉帳增資時,不受預算法第三十八條的限制。這表示當年度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數額即為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增資的基準數額,而不需考慮預算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必須編入總預算的限制。 我找不到與這項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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