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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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了司法院公共關係處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公共關係處的主要職掌包括: 一、負責立法院的聯絡協調工作,包括預算案和法案的推動事項。 二、負責監察委員巡察工作的聯絡協調事項。 三、負責國際和國內交流訪問的接待工作。 四、負責與其他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聯絡事項。 五、負責編纂司法院的簡介、年鑑和大事紀要。 六、負責促進公共關係的研究和建議事項。 七、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描述,公共關係處主要負責與立法院、監察委員、其他機關、社會各界的聯絡協調工作,並編纂相關資料,促進公共關係的研究和建議事項。示例資料中沒有提及與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具體關聯的例子,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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