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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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司法資訊系統及網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四、司法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考核及 教育訓練。 五、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六、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七、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八、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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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司法院資訊處負責司法資訊體系的整體規劃、軟體研發、系統及網站的管理維護、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的規劃、督導、考核和教育訓練、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的諮詢和指導、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的輔導和協調、司法資訊業務人員的訓練、司法資訊的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和維護等事項。最新的司法院處務規程我無法提供,僅能根據題目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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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