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7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及彙辦事項。 四、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五、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六、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七、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等事項。 八、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九、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十一、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十二、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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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秘書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施政計畫的彙編事項 2. 文書、檔案的管理事項 3. 印信的典守事項 4.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的審核及彙辦事項 5. 司法院會議的議事事項 6. 公報的編印及發行事項 7. 圖書、刊物的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8. 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9. 司法院工友、技工及駕駛的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述人員的預算員額規劃等事項 10. 司法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的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11.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12. 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的管理事項 13. 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14. 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15. 其他交辦事項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司法院組織規程「司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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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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