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6 條
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如下: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 六、憲法法庭開閉及有關協調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憲法法庭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憲法法庭訴訟卷宗之保管、歸檔、移轉或銷毀;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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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憲法法庭書記廳的職掌如下: 一、負責憲法法庭文件的收發、案件分類、記錄、製作案卷、管理印章、製作判決正本並進行公告和送達等有關審判行政事項。 二、負責憲法法庭司法行政、國際交流以及與大法官行使職權相關的法規研擬事項。 三、負責整理憲法法庭裁判的彙編資料;收集、編輯和研究與各國憲法審判和釋憲制度相關的資料。 四、由實際擔任法官的人士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處理案件事項。 五、由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處理案件事項。 六、負責憲法法庭開閉儀式,以及與司法警察的行政事項協調。 七、負責憲法法庭案件的管制考核事項。 八、負責憲法法庭訴訟卷宗的保管、歸檔、移交或銷毀;以及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的管理事項。 九、負責大法官助理的任命、培訓、業務、管理和考核事項。 十、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了憲法法庭書記廳的職掌,該書記廳負責憲法法庭的行政事務,包括案件的收發、文件的管理、製作判決正本和卷宗、以及與司法警察的行政事項協調等。此外,書記廳也負責研究法規、彙編裁判資料以及管理憲法法庭的圖書資料。該條還提到書記廳的職掌包括指派實際擔任法官的人擔任研究法官,培訓和管理大法官助理,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 司法院網站,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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