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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5 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三、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四、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務研究發展、考及檢查事項。 六、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七、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八、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九、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十、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十一、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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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列出了司法行政廳的職掌範圍,包括組織規劃、調整和法規研擬、司法會議的籌劃和議事、司法機關行政業務的研究發展、考核和檢查、司法機關的便民禮民服務和訴訟輔導、法律扶助制度的研究發展和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監督管理、司法制度的法規研擬和推展、法官評鑑的行政事項、兩岸司法交流事項、法院房舍的評估等。根據簡易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條約;大統一應視為「司法政策之發展」新環境變遷條件,並由司法行政廳依法規程將檢察官按其身分,分列各組,按職位編列所需人數,進行調撥後辦理,檢察機關視組織需要另予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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