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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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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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秘書長作為司法院的首長,負責處理本院的事務,同時指揮、監督所屬的人員。這表示秘書長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循院長的指示,並負責監督院內的工作人員。例如,當有案件需要處理時,秘書長可能需要分配工作給相關的人員,並對他們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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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