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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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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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副秘書長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的職責。這表示副秘書長在司法院中擔任重要的協助角色,協助秘書長執行司法院的工作任務。根據該條規定,秘書長可以指派副秘書長執行相關的事務,以協助秘書長處理司法院的工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院內部事務的順利運作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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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