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7 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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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7條,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有一位主任,應由本院的人員兼任,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第7條 範例:例如,假設某一天法官甲被指派為院長助理,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7條,法官甲可以兼任院長辦公室的主任,負責協助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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