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7條,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有一位主任,應由本院的人員兼任,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第7條 範例:例如,假設某一天法官甲被指派為院長助理,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7條,法官甲可以兼任院長辦公室的主任,負責協助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