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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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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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的規定,司法院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調動所屬法院的法官和各級人員至院內辦理相關事務。這意味著司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調度法官和人員,以確保各項業務的順利進行。例如,當某個法院需要增加法官的支援或者調配法官到其他法院協助處理特定案件時,司法院可以運用這項規定來調動相應的法官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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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