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六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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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描述,司法院設有不同的廳、處、室,並根據業務的需要進行分科辦事。其中包括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秘書處、資訊處、公共關係處、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參事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等。每個廳、處、室又根據業務的不同而分成不同的科辦事。這些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各種不同的法律事務。例如,民事廳分為四個科,可能是為了處理不同類型的民事案件,比如財產案件、家事案件等。參考資料為司法院處務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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