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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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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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了副院長的職責。根據法規,副院長的職責包括院長授權的事項以及根據本法及本規程的規定的其他職責。不過,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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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