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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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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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院長應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院長擁有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的職責。這意味著院長負責確保司法院內部運作的順利,並監督所屬機關的執行情況。例如,院長可能負責制定院務計畫、協調不同機關之間的合作,以及監督法官和檢察官的執行職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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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