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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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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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0 條,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除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否則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根據該法條,委員在表決結果上除非有明顯重大的瑕疵,否則無法要求重新進行表決。在實際運用中,需要判斷是否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的重大瑕疵,並依此進行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表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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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