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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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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0 條,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除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否則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根據該法條,委員在表決結果上除非有明顯重大的瑕疵,否則無法要求重新進行表決。在實際運用中,需要判斷是否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的重大瑕疵,並依此進行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表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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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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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0 條規定:「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