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審議法官人事案件,建立公正人事制度。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8.15
廢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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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佈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參與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後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本會開會時,本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單位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應嚴守秘密。
本會會議過程僅由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分送各委員,各委員得於一個月內查證錄音,逾一個月即予消音。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行迴避。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本會為審議候補、試署法官之成績,得約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8.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