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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 異動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司法院為審議法官人事案件,建立公正人事制度。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獎懲等事項。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擔任之。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佈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參與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後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本會開會時,本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單位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應嚴守秘密。 本會會議過程僅由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分送各委員,各委員得於一個月內查證錄音,逾一個月即予消音。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行迴避。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本會為審議候補、試署法官之成績,得約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