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應嚴守秘密。 本會會議過程僅由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分送各委員,各委員得於一個月內查證錄音,逾一個月即予消音。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2 條,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必須保守秘密。該條規定了會議過程由人事處錄音,並且根據錄音製作決議事項的紀錄,分送給各委員。各委員可以在一個月內查閱錄音,超過一個月後錄音將會被消音。當出席人員遇到涉及自己、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的議案時,必須迴避。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會議機密的保密性,防止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敏感事項的揭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