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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應嚴守秘密。 本會會議過程僅由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分送各委員,各委員得於一個月內查證錄音,逾一個月即予消音。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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