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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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本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單位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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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11條,當本會開會時,如果司法院院長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相關單位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具體的參考資料需要查閱相關法規或文件才能給出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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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