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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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