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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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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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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3 條規定,本會議決案件後應立即陳報司法院院長。然而,在院令(函)發布之前如果發現新的事實或資料,且有必要再行審查,那麼院長可以將案件提交給本會議再次審議。根據該法條,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了新的重要資訊,院長有權要求審議委員再次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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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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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3 條規定:「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