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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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審議候補、試署法官之成績,得約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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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14條規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在審議候補或試署法官的成績時,可以約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列席並陳述意見。這表示審議委員會在評估候補或試署法官的表現時,可以依賴辦案書類審查委員的專業意見,以提供更充分的訊息和考量。範例可能是當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一個候補法官時,他們可以邀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來評估候補法官的案件處理能力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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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