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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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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4條,該規則規定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召集和主席的負責人選任。根據該規定,該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如果院長無法出席,則由副院長代理主席。如果院長和副院長都無法出席,則需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這意味著在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中,主席的職位是由司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委員負責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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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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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4 條規定:「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