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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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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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4條,該規則規定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召集和主席的負責人選任。根據該規定,該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如果院長無法出席,則由副院長代理主席。如果院長和副院長都無法出席,則需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這意味著在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中,主席的職位是由司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委員負責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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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