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3 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成。根據該法條,委員共有24人,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法官代表1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1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2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1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7人。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