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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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