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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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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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5條規定,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根據資料顯示,前項人數是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具體來講,這表示在開會時,必須確保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不包括因公、因病缺席的委員以及尚未被遞補上的委員。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該條規定的解釋和相關範例,目前並未提供明確的資料來源或具體案例。 (Note: The provided information does not include a specific reference or examp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5 of the Judicial Yuan's Personnel Evaluation Committee's Rules of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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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