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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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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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6條規定,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並在主席發言及議案進行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議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維護議場的秩序。根據這條規定,當主席發言或進行議案表決時,出席人應留在議場內,保持議事的連續性和效率。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上,委員們正在討論一個重要的人事決定案件。根據第6條的規定,當主席發言時,所有出席人都應留在議場內,專心聆聽主席的發言內容,以便充分理解議題和作出相應的討論。同樣地,當議案進行表決時,所有出席人也應留在議場內,確保每位委員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並完成表決程序。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公正、公正的決策過程,並防止出席人在重要時刻不在場或離開議場,從而可能對會議結果產生影響。出席人應遵守這項規定,並尊重主席和其他委員的權益,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和有效決策的達成。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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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