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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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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6條規定,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並在主席發言及議案進行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議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維護議場的秩序。根據這條規定,當主席發言或進行議案表決時,出席人應留在議場內,保持議事的連續性和效率。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上,委員們正在討論一個重要的人事決定案件。根據第6條的規定,當主席發言時,所有出席人都應留在議場內,專心聆聽主席的發言內容,以便充分理解議題和作出相應的討論。同樣地,當議案進行表決時,所有出席人也應留在議場內,確保每位委員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並完成表決程序。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公正、公正的決策過程,並防止出席人在重要時刻不在場或離開議場,從而可能對會議結果產生影響。出席人應遵守這項規定,並尊重主席和其他委員的權益,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和有效決策的達成。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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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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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6 條規定:「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