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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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佈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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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7 條規定了本會的決議程序。根據該條,本會的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則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的人數為準。此外,該條還規定了表決方式是無記名投票,且應就贊成和反對兩面進行表決,由主席當場宣佈表決結果並進行紀錄。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在議案表決的票數相同時,可以加入以使其通過,或者不加入以使其否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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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