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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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參與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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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第 8 條的規定,當表決結果上下均未達到過半數時,主席可以要求重行表決;在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的票數為可決。參與表決的人數計算時,只考慮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不計算空白票和廢票。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p-6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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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