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12 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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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12條規定,司法院秘書處負責編訂司法院會議議程、記錄會議內容以及處理其他相關事務。根據這項法規,秘書處的職責包括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例如協助制定議程,準備文件,監督會議紀錄的記錄和保存等。這些負責都是為了確保司法院內部的會議程序能夠有效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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