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3 條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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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司法院會議規則第3條,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會議一般由院長擔任主席,但如果院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院長代理。這意味著在司法院的會議中,院長有主持會議的職責,但如果院長無法出席,副院長則可以代理這個職務。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司法院的會議正常進行,並確保在院長無法到場時,依然有人能夠合法地主持會議。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會議規則的這一部分對應於司法院法的相關規定。目前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但根據組織法的公開資訊,可以確定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副院長可以代理主持會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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