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4 條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三、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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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 4 條規定了司法院會議可以討論的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司法院可以在會議中提出法律案,這些法律案需要送到立法院進行審議和立法程序。這裡沒有提供具體的法律案例作為範例。 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司法院可以討論和提出關於施政綱要和概算的事項。施政綱要通常是政府的施政目標和重點,概算則是政府的財政預算。這裡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 三、其他重要事項:司法院會議還可以討論和提出其他重要事項,但沒有具體說明是什麼樣的事項。因此,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會議規則:根據提供的語境,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司法院會議規則第 4 條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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