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6 條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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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6條規定,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議案的內容可能非常繁複,因此院長有權指定人員進行審查。根據這項規定,院長經過核定後,將議案列入議程,並可委託相關人員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審查的決定權在院長手中,他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人員進行審查,以確保議案的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這項規定強調了院長在議案安排和審查方面的權威地位,以提高司法院會議的效率和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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