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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8 條

  1. 1.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2. 2.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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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會議規則第8條,司法院的會議必須有出席人員中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開會。而會議的議案在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這意味著在司法院的會議中,必須有足夠的出席人數才能進行討論和決議。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關於司法院會議規則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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