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9 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事項。 九、討論事項。 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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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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