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根據上述內容,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1條是根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5條所訂定的規程。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5條規定了懲戒案件中對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的處理,主張懲戒處分已無必要的情況應當作免議之議決,參考了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的明文規定。 參考資料: 《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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