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條,懲戒法院的人員在處理事務時,除非法令有別的規定,應依照該規程執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 根據憲法第77條,設有懲戒法院來審判公務員的違法行為。 《懲戒法》 根據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違反法令的行為,應受到懲戒。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條,懲戒法院在處理事務時應依照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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