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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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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條,懲戒法院的人員在處理事務時,除非法令有別的規定,應依照該規程執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 根據憲法第77條,設有懲戒法院來審判公務員的違法行為。 《懲戒法》 根據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違反法令的行為,應受到懲戒。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條,懲戒法院在處理事務時應依照本規程執行。

  • 懲戒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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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