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條,法院的文件通常以法院或院長的名義行使,但依照法令或其性質可以由各庭、科、室或書記廳的名義行使,並不受限制。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法院文件的名義使用範圍,可以是法院或院長名義,也可以是各庭、科、室或書記廳的名義,具體的使用方式需要依據相關法令或文件性質的規定。例如,如果是法庭的文件,可以使用該法庭的名義,如果是某個部門或廳的文件,可以使用該部門或廳的名義。該條也提及了並不受此限制的例外情況,這些情況需要依照相關法令或文件性質的規定來決定文件的名義使用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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