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的規定,法官會議在每年年終時決定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的事務分配、代理次序以及合議審判法官的配置。這些決定應該製成事務分配表和代理次序表。如果院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年終會議前召集懲戒法庭法官或職務法庭法官組成小組提前草擬上述表格的草案。在第一項會議之後,如果出現人員變動或其他需要變更第二項分配表和次序表的情況,院長可以徵詢相關法官的意見後做出決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院的懲戒法庭法官會議決定了明年的事務分配表和代理次序表,其中包括指定法官A負責特定案件的審理工作。然而,由於法官A當選為另一個職位,他無法再擔任該案件的審判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法規,法院院長可以徵詢其他法官的意見,然後決定誰來接替法官A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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