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其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本院其他人員事務之分配是由院長決定的。這意味著院長有決定懲戒法院內其他人員的工作分配的權限。具體而言,院長可以指派不同的人員負責不同的工作任務,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暢有效。例如,院長可能會將特定案件指派給某些法官或職員處理,或者指派某人負責特定的行政事務。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網站,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查詢頁面,有關法規條文內容: https://stat.judicial.gov.tw/3/cp-1903-4223-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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