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 1. 本院的辦公時間按照法令的規定進行。如果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辦公時間。 2. 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以及其他休息日,書記廳應當派員輪流值日。在每天下班之後,應當派員值夜。但是為了應對業務需要,本院可以委託合署辦公的機關代為值班。 範例: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需要處理緊急的案件,懲戒法院可以委託其他機關代為辦理,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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