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人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人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明細列舉了院長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 決定本院的工作計畫。 2. 核定法律建議案和本院單行法規,並發布核定的文件。 3. 擬議本院的庭數安排。 4. 擬議本院人員的員額。 5. 負責審閱裁判書的品質。 6. 編制預算和預算案的提案。 7. 監督指導本院各單位的工作,並考核其表現。 8. 負責本院人員的任免、獎懲、監督和考核。 9. 判行重要行政文件。 10. 主持年終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11. 監督考核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的執行。 12. 處理人民陳訴事件。 13. 核定向上級或有關機關的建議或報告事項。 14. 處理其他有關院務的事務。 依照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得知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明確指出了院長的職責範圍。根據上述資料,可得知院長在懲戒法院中擔任重要的行政和管理職責,在工作計畫、法律建議案、庭數安排、預算編制等方面具有決策權限。同時,院長也負責監督和考核本院人員的工作表現,並處理重要的行政文件和人民陳訴事件。此外,院長還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事項的核定責任。整體而言,院長在懲戒法院中具有廣泛的職責和權限,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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