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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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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規定,院長在處理行政事務時,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諮詢,可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這表示院長有權利請求法官或行政人員的意見,以便做出更好的決策。這種諮詢的方式有助於確保對於重要事務的討論和決策是全面的、客觀的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在情節重大的情況下,可以依職權暫停其職務。這表示主管長官在判斷情節是否重大時有自主權,並且可以採取停職措施。 例如,如果某公務員涉嫌貪污案件,而且有具體且明確的證據支持,主管長官可以認為情節重大並決定暫停該公務員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主管長官可能會召開行政會議,請求其他法官或行政人員的意見,以確定是否應暫停該公務員的職務。 這種諮詢和決策程序有助於確保懲戒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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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規定:「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