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規定,當院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將情況報告司法院。這意味著在院長無法履行職務時,資深法官或指定的法官將代替院長的職能。 舉例:假設某懲戒法院的院長因病無法執行職務,便由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官或是由院長指派的法官代為履行院長的職責,同時將此情況報告給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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