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 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八、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合議庭審判長有以下職責: 1. 分配和監督本庭的事務。 2. 主持本庭的評議並保管評議簿。 3. 判行本庭有關訴訟進行文件。 4. 核定本庭法官所起草的裁判書。 5. 選擇具有參考價值的本庭裁判。 6. 處理年終會議的決議和院長交辦的事項。 7. 考核本庭法官的工作並提出獎懲建議。 8. 指揮和監督配置在本庭其他人員的工作,並提出對其操行、學識和能力的考核和獎懲建議。 9. 調查和提出對人民陳訴事件的建議。 10. 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11. 主持抽籤和電腦分案事務。 12. 處理有關業務改進建議的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合議庭審判長的職責包括分配和監督本庭事務、核定裁判書、選擇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以及處理其他與本庭運作相關的事項。此外,他們還負責調查人民陳訴事件、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並提出對法官和其他人員的考核和獎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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