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各庭的審判長在行政事務上的劃分和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在徵詢相關審判長意見後做出決定。根據該規程,這項決定程序應該進行,以確保審判長在行政事務上的權限和職責分配是公正和合理的。該規程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或案例。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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