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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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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各庭的審判長在行政事務上的劃分和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在徵詢相關審判長意見後做出決定。根據該規程,這項決定程序應該進行,以確保審判長在行政事務上的權限和職責分配是公正和合理的。該規程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或案例。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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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