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
依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當審判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應按照代理次序進行。具體代理次序的詳細規定可參考相關內部規程或文件,並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行政事務的代理安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