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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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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19條提到了懲戒法院中法官的職責。根據該條的規定,法官的職責包括以下項目: 1. 主辦案件的審理進行。 2. 審核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 3. 在評議時陳述意見。 4. 撰寫主辦案件的裁判書。 5. 對書記官執行職務的指揮和考核。 6. 其他與審判程序相關的事項。 根據這些職責,法官在懲戒法院中負責主持案件的審理程序,審核和確認相關文件,提出自己的意見,撰寫裁判書,並管理與案件相關的職員。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 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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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