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第19條提到了懲戒法院中法官的職責。根據該條的規定,法官的職責包括以下項目: 1. 主辦案件的審理進行。 2. 審核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 3. 在評議時陳述意見。 4. 撰寫主辦案件的裁判書。 5. 對書記官執行職務的指揮和考核。 6. 其他與審判程序相關的事項。 根據這些職責,法官在懲戒法院中負責主持案件的審理程序,審核和確認相關文件,提出自己的意見,撰寫裁判書,並管理與案件相關的職員。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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